中山市洪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联系人:何先生 手机:13432199433 固话:0760-87865572 邮箱:1113563960@qq.com 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社区 居民委员会张四小区企岭仔南街15号第2卡
我们知道很多单位与中山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由劳务单位安排员工到用人单位工作,这样的员工被称为劳务工,他们在工作岗位和工作待遇上都与正式工有很大差别,我国为了减少这种差别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接下来由洪鑫劳务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中山劳务派遣新政策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为解决中山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社保福利待遇低,没有职业培训,职业发展受限等问题,打击违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三性”规定,滥用派遣制度等违法行为问题,作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举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中山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原名为《中山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共7章、29条内容,主要就明确中山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程序、跨地区中山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内容作出规定。同时,《中山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对劳动合同、中山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加以明确。
中山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中山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 二 条 中山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中山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 二 章 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 三 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中山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中山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 三 章 劳动合同、中山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 五 条 中山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 六 条 中山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中山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 七 条 中山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中山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中山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中山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中山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以上就是洪鑫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中山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我们可知派遣的范围和标准,如果你在工作中遇到此类情况,希望以上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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